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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区开发、旧城改造应同步建公共交通设施

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(记者 徐靓丽)今日起,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正式施行,该办法填补了省级公共交通地方立法的空白。

  办法规定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,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%以上。城市公共交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、站点、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,应当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。

  办法还规定,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、旧城改造等建设时,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,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,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建设、竣工和交付使用。

  (原标题:新区开发、旧城改造应同步建公共交通设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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